摘要:当今社会,互联网凭借其开放共享、便捷高效、隐秘智能的特点融入着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渐普及,借助网络进行的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中也出现了不少在校大学生。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受到思想认识、技术水平、社会环境和家校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学校、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关注与干预。本文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具体分析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希望对建立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的预防机制做一些有效探索。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预防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一百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悉心教育青年、引导青年,做青年群众的引路人。青年要顺利成长成才,就像幼苗需要精心培育,该培土时就要培土,该浇水时就要浇水,该施肥时就要施肥,该打药时就要打药,该整枝时就要整枝。”相较于其他社会人员的网络违法行为,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往往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原因的复杂性及防范的困难性,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认识和分析。
一、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的类型
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是指大学生运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工具实施侵害社会或他人权益并造成一定后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侵害网络安全违法行为
此类网络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要求,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具体网站或系统为目标,非法侵入网站后台系统,破坏系统运行。另一种是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的不定向传播,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删除信息、损害运行。
(二)侵害公私财产违法行为
由于互联网具备开放共享、便捷高效、隐秘智能的特征,导致其本身并非无懈可击,存在着大大小小的安全漏洞和“bug”,部分高效学生利用自己掌握的互联网知识和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非法侵入他人的电脑和账户,获取他人私密信息,侵害他人财产。如入侵他人金融账号进行盗窃或使用他人账号进行游戏充值或网购的犯罪。
(三)网络诈骗财物违法行为
网络购物和线上支付等形式日渐普及,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同时,线上接触和线上交易也为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心生邪念的大学生也加入到了“钻空子”的行列,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建立钓鱼网站、发起虚假捐赠等活动,非法获取资金。
(四)散布非法言论违法行为
网络上信息量巨大,也掺杂着很多错误言论和导向。有的大学生被非法分子加以利用,从而在网络上造谣、传谣,甚至发布反动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的大学生因为个人喜恶,利用网络平台传播带有侮辱、诽谤的言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五)传播色情内容违法行为
有的大学生通过聊天软件、网盘等工具,大肆传播淫秽色情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有的大学生通过建立淫秽网站,搜集色情网站链接供别人浏览,通过注册会员或按数量收费的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二、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违法行为的确认需要符合相关的违法构成要件,由于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大学生,因此,其构成要件也往往体现出一些特殊的表现形式,这为我们分析这些网络违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主体
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大学生。从年龄来看,大部分大学生刚刚成年,甚至也有很多大学生不满18周岁,这个年龄段正值青春年少,好奇心、好胜心、虚荣心较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建立,社会阅历较少,分辨是非、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强,面对网络世界的诸多诱惑,往往难以自控,一旦受到网络环境中的错误观念影响,就会产生追求奢侈、重技术轻道德的倾向,形成错误的“三观”。从能力来看,大学生属于智商较高的群体,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上网设备、网络条件有了大幅度改进,大学生对网络技术的掌握应用也日渐熟练,这也为部分大学生以此开展网络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
(二)主观方面
违法行为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中的故意,则应是有目的、有计划的主动开展侵害行为。主观上的故意,反映了这些大学生对法律没有畏惧,价值观念的扭曲。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例如有的大学生仅仅是出于恶作剧的心理侵入医院系统,却因操作不当误删数据而导致病人的死亡,那么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就是主观上的过失。当然,部分大学生是由于个人的认知问题而导致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发生,这种情况也应定性为违法行为,因为法律中是不存在“不知者无罪”这个说法的。
(三)客体
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等行为都是受保护的。有的侵犯行为是可量化的,例如盗取他人银行账号密码进行消费,导致其财产损失1万元,这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有的侵犯行为是隐性的,例如在网上发表了一篇诽谤他人的言论,除原渠道的点击转发量可以计算外,复制、截图、口耳相传等传播的数量很难进行统计,因此,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是无法预估的。
(四)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法律的执行强制性和标准的确定性,我们必须将法律、道德和情理进行区分,将违法与不当进行区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有的行为尽管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合情理、不太道德,但只要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都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只有是作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
三、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预防机制探究
在对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对网络安全法制法规的掌握不足、伦理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缺失、大学生自身群体特点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因素往往是促成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这对我们高校探究对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的预防机制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目前,除了在民法、刑法、行政管理处罚法中有涉及网络违法犯罪的相关规定外,国家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许多过去无法可依的网络案件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大学生深刻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对于震慑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高校应当在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法律基础教育,尤其是网络法律法规教育,并通过开展校园普法宣传活动、主题班会、演讲征文、竞赛答题等校园文化活动形式,让在校大学生充分学习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增加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避免因无知而无畏,从而达到预防网络违法行为的效果。
(二)加强伦理道德教育
除了法律知识的缺失,很多大学生发生网络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是伦理道德的缺失,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群体的伦理道德教育是重要的网络违法行为预防途径。通过对中华五千年古老文明中的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能够让大学生增强辨别污浊庸俗思想的能力,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锤炼优秀的道德品质。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让大学生领悟践行“爱国守法、明理诚信、 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通过课堂翻转、情景剧演出、课题研讨等形式,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自主探索道德标准,增强自律意识和能力。通过参加志愿服务,参与义工活动等形式,投身公益服务的具体实践当中,在社会实践的大课堂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
(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关注
心理问题也是影响大学生作出网络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当学生受到心理问题困扰时,极有可能不收正常思维的约束而作出一些极端行为,危害他人、触犯法律。依托高校心理中心和心理工作站,采取“校院班舍”四级联动的机制,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阳光心理活动,发动学生间的朋辈辅导,增加心理问题的排查,及时启动心理危机干预,能够有效避免因心理问题导致的网络违法行为。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是营造健康阳光校园氛围的保障。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学联号召的“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就在校园中带动起了一股加强体育锻炼,促进身心健康的潮流,这类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让在校大学生减少了对网络活动的依赖,降低了收到不良网络思想侵害的概率,在活动中也能实现很好地育人效果。同时,还应积极依托网络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和思想引领相关活动,抢占网络舆论阵地,实现校园文化和网络文化的有机结合,增强大学生辨别是非、拒腐防变的能力,降低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五)加强网络监管和防控力度
大学生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除了主观因素的作用外,网络监管力度和安全防控技术水平的不足也给了违法行为发生的可乘之机。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网络动态的监管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准确掌握大学生的反常操作和违法苗头,及时将网络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控水平,建立坚固牢靠的防护屏障,达到预防网络违法行为发生的效果。
结语:大学生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他们的成长成才需要我们持续关心关怀。大学生出现网络违法行为具有一切违法行为的共性,同时也因其主体是大学生而有其特殊性。大学时期是学生奋力进取、开拓创新的最佳时期,为避免大学生走弯路、走错路,国家、高校和社会各界都应拿出“扶上马、送一程”的态度,思考“强身健体、治病救人”的措施,担负“浇水施肥、打药整枝”的责任,这也是践行“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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